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47號原告 郭義仁 被告 鄭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董怡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47號原告 郭義仁 被告 鄭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