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陳佑瑋 被告 潘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