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鄭春蘭

被告 葉俊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

法官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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