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中華數位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速博ADSL專案合約書第8條、網路資料中心業務服務契約第6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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