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之到期日(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
㈡請釋明本件所請本票之提示日(到期日前之提示並不合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