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褔隆宮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李德林 林祖基 被告 郭韓清好 訴訟代理人 郭麗華
蕭麗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