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逸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傅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92頁),上訴人延至同年4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本院卷第93頁),顯然逾越上訴期間,依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