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5號上訴人 陳順煌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彭洪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杜惠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