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金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32、45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益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74
4、8605、8843、10121、1452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益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王益發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除113年度偵字第7744、8605、8843、10121號起訴書(如附件一)附表編號8所載提領金額,及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三)附表編號3所載提領金額、附表編號4、5、10、12所載匯款金額,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三)附表編號14所載提領時間「113年2月26日21時3分」更正為「113年2月26日21時16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46);113年度偵字第774
4、8605、8843、10121號起訴書(如附件一)、113年度偵字第14521號起訴書(如附件二)、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三)證據欄均補充「被告王益發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說明如下:
⒈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刑罰規定,改列為第19條,修正
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以下罰金。」;舊法第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其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改列為第23條,其中第23條第3項規定,除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尚增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之限制。⒊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應採「從舊從優」原則。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故修正或新增之法律規定中,夾雜有利及不利事項時,應將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套用至整體新法及整體舊法,再依最後所得結果,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或舊法。本件被告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固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利於被告,然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罪,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故如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被告即無從依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而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中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固不利於被告,然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要件。從而,就本件被告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科刑。
㈡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如附表編號14、18部分,告訴人均為 蔡亦鎧 ,是詐欺集團成
員於113年1月21日之相同時間,以相同詐術詐騙告訴人蔡亦鎧,使告訴人蔡亦鎧陷於錯誤,而先後於該日當日18時24分許、18時38分許,先後匯款21,988元、19,988元至人頭帳戶,應僅論以1罪(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罪數,見審金易332號卷第152頁)。
㈣被告與 劉昱旻 、 王志瑋 、 戴俊傑 、 李少瑢 、「銀行 楊楊 」、
「姚經理諮詢」、「姚Bank」、「楊經理很在行」、「 小美金 」、「 宇智波 佐助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3、6至8、10至13、14至18、20至28、3
0、32至37、42、46至47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數次提領或轉匯各該告訴人所匯款項,各是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各應論以接續犯,各屬包括一罪。
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46次犯行(如附表編號14、18為
同一次犯行,如前述),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㈦被告所犯上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㈧被告就本案各次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業如前述,是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被告上開犯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就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
㈨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可見該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並未自動繳交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共計46名告訴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竊盜、詐欺、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造成本案46名告訴人、被害人分別受有4,890元至13萬6,108元不等之財產損失,且對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兼衡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各次加重詐欺、洗錢犯行,然並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彌補;併考量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羈押前從事電鍍工廠作業員,月收入4至5萬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刑。
五、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其於本案被訴各罪均尚未確定,佐以其另因數案經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六、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收到的報酬是提款金額總額的1%(見審金易字第332號卷第152頁),依此計算,被告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2,807元(計算式:2,280,730元×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翊淳、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梁詠鈞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潘維欣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所處之刑1 黃沁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5時40分許向告訴人佯稱:須通過安全認證始能於臉書上拍賣商品 云云 。112年11月30日16時2分、4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 沈文彬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1月30日16時6分至76分許,6萬元、4萬元。 高雄市 ○○區○○路0號建楠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 林佑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6時22分佯為告訴人之友人,向告訴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112年11月30日16時22分許,3萬元。同上112年11月30日16時22分、24分許,2萬元、1萬4,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7-ELEVEN建楠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 粘庭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年11月30日16時5分許,佯為買家及旋轉拍賣客服,向告訴人佯稱無法下單,需依指示匯款云云。112年11月30日17時25分、28分許,4萬9,972元、4萬9,970元。 鄭佩沛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1月30日17時32分至33分許,4萬8,000元、4萬9,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2年11月30日17時38分許,2,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1樓7-ELEVEN新楠梓門市4 謝承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16時55分許,向告訴人佯稱:中獎需先匯款手續費云云。112年11月30日17時47許,1萬6,985元。同上112年11月30日17時50分許,1萬7,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7-ELEVEN建楠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葉芯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52分許向告訴人佯稱:系統錯誤,需解除訂單云云。112年11月30日17時52分許,4,890元。同上112年11月30日18時1分許,5,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7-ELEVEN建楠門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 陳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9時24分許向告訴人佯稱稱:系統錯誤,須解除訂單云云。112年11月30日18時50分許,2萬1,023元。 陳建忠 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1月30日18時53分、54分許,2萬元、1,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1樓7-ELEVEN新楠梓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 黃碧芬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44分許,向被害人佯稱:系統錯誤,須解除訂單云云。112年11月30日19時11分許,2萬9,912元。鄭佩沛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1月30日19時16分、17分許,2萬元、9,000元。高雄市○○區○○路0號第一銀行楠梓分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 林亞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20時50分許向告訴人佯稱:通過金流保障始能於蝦皮賣場上拍賣商品云云。112年11月30日20時30分、45分許,2萬4,985元、1萬3,111元。同上112年11月30日20時35分、36分許,2萬元、5,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高市高梓店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11月30日20時50分許,1萬3,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楠梓郵局9 黃鳳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20時49分許向告訴人人佯稱:資金外洩,須更改密碼云云。112年11月30日20時49分許,1萬7,103元。同上112年11月30日20時51分許,1萬7,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楠梓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 羅御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3時51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5時22分、23分許,4萬9,988元、2萬1,012元。 黃振昌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1日15時29分許,6萬元、6萬元。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蔡菀蜓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0時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5時28分許,4萬9,000元。同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 馬正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6時許,佯為賣家佯稱:販售冰箱及電視云云。113年1月21日18時9分許,3萬元。 邱如雲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1日18時16分許,2萬元、1萬元。屏東縣○○鎮○○路000號1樓元大證東港收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 廖玟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5時4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8時28分許,2萬9,988元。同上113年1月21日18時31分、53分許,3萬元、2萬7,000元。屏東縣○○鎮○○○路○段000號東港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蔡亦鎧(與編號18為同一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8時24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8時38分許,1萬9,988元。同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 曾湘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向告人佯稱:中獎須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7時5分、7分許,4萬9,985元、2萬1,085元 陳宣翔 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1日17時9分、10分、11分、13分、14分、15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000元屏東縣○○鎮○○路000號全家東港大船店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6 林峻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21時43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7時7分許,3萬元。同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 李睿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4日30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17時59分許,2萬9,986元。同上113年1月21日18時3分許,2萬元、1萬元。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東港中正路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蔡亦鎧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18時24分許前,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1日18時24分許,2萬1,988元。同上113年1月21日18時32分許,4,000元。屏東縣○○鎮○○○路○段000號東港郵局與編號14同論一罪。19 王暐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8日23時40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1月29日00時21分許,4萬8,123元。 朱侑恩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9日00時25分許,4萬8,000元。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林邊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 楊絨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18時,許以IG貼文誘使被害人參加抽獎活動,佯為客服,向告訴人佯稱:第三方支付系統無法支付為由,欲協助中獎人核實原因云云。113年2月20日18時10分許,3萬7,016元。 潘映雪 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0日18時13分、14分許,2萬元、1萬7,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7-ELEVEN東敏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 許茱厤 (未提告)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18日9時46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2月20日18時43分許,2萬9,987元。同上113年2月20日18時48分、51分許,2萬元、9,000元。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7-ELEVEN新東專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 朱貴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12時許,向告訴人 況誆 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需先支付包裝費用云云。113年2月20日18時58分許,5萬8,016元。同上113年2月20日19時3分、4分許,2萬元、2萬元、1萬4,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7-ELEVEN東敏門市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3 吳真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7日16時許,向告訴人況誆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云云。113年3月21日20時44分許,12萬3,026元。 謝佳蓉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1日20時51至53分許,6萬元、6萬元元、3萬元。高雄市○○區○○路000號仁武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4 蔡雪茵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1日某時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3月21日20時21分許,2萬5,005元。同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 呂惠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9日17時30分許,向告訴人誆稱:參加柚獎活動中獎等語云云。113年3月21日20時57分、21時14分許,4萬9,988元、4萬1,008元。謝佳蓉名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1日20時58分、59分、21時0分、4分、5分、6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8,000元、2萬元、2萬元、2,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仁武分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6 郭皇呈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1日18時52分許,佯為買家、賣場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113年3月21日20時48分、21時5分許,9萬9,985元、3萬6,123元。 謝佳容 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1日21時1分至3分、6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仁武分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 楊慧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3年1月初,在網路社群軟體投放假投資廣告,致告訴人之友人陷於錯誤,並依照指示將遭詐款項由告訴人代為匯入指定之帳戶。113年1月26日17時56分、19時51分許,3萬元、3萬元。 許喬築 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月26日18時03分、04分許,2萬元、9,000元。高雄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正美門市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3年1月26日19時57許,2萬元、1萬元。高雄市○○區○○路○段0號美濃區農會113年1月26日20時50分許,1,000元。高雄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正美門市28 謝旻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3年1月26日,佯為「銀行楊楊」,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要替渠代為申辦貸款,須先行匯款作為服務費云云。113年1月26日18時33分許,1萬8,000元。同上113年1月26日18時39分許,2萬、7,000元。高雄市○○區○○路○段0號美濃區農會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 塗筱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佯為「姚經理」,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申貸時帳號填寫錯誤,須先匯款修改簽訂之合約云云。113年1月26日19時13分許,2萬元。同上113年1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美濃分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 張素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6日,佯為「姚bank」,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要替渠代為申辦貸款,須先行匯款作為保證金云云。113年1月26日21時51分、1月27日0時17分許,3,000元、1萬元。同上113年1月26日21時59分、22時01分許許,3,000元、1,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美濃分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3年1月27日00時25分、26分許,5,000元、4,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旗山門市31 洪藝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6日,佯為告訴人朋友「Rainyu」,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欲借款3萬元云云。113年1月26日23時27分許,1萬5,000元。同上113年1月26日23時39分許,9,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旗美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 葉錦誠 (委託 羅子恒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7日,佯為告訴人朋友「 洪忠平 」,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欲借款5萬元云云。113年1月27日0時37分許,5萬元。同上113年1月27日00時39分、00時40分許,2萬元、2萬元、1萬元。高雄市○○區○○路00號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3 朱晏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0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誆稱:借款需繳納手續費云云。113年2月1日13時31分、14時34分許,1萬元、5,000元。 陳嬿 任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1日13時31分、43分許,1萬5,005元、1萬0,005元、2萬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 瓊林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4 蔡珮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1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誆稱:借款需繳納手續費云云。113年2月1日13時45分、14時17分許,2萬3,000元、1萬元。同上113年2月1日13時51分、52分、14時26分許,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2,005元、1萬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瓊林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5 林怡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日23時57分,佯為被害人友人,向被害人誆稱:需要借款云云。113年2月2日0時許,3萬元。同上13年2月2日0時3分許,2萬0,005元、1萬0,005元、605元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昶林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 陳宥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7時30分,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4日18時13分、14分許,4萬9,987元、4萬9,985元。 陳宛君 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4日18時17分至18時19分許,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1萬9,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7 何玟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8時,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4日18時51分、19時1分許,2萬9,987元、1萬9,985元。同上113年2月24日18時55分至18時56分、19時4分許,2萬0,005元、1萬0,005元、2萬0,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 吳俞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2日18時33分,向告訴人誆稱:參加中獎活動中獎,欲領取獎品需配合轉帳云云。113年2月25日0時21分許,9,985元。同上113年2月25日0時25分許,1萬0,005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9 張秀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8時許,佯為賣家,向告訴人誆稱販賣二手冰箱,需匯款購買金額云云。113年2月24日17時33分許,1萬元。陳宛君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4日17時36分許,3萬2,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0 余念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4日17時44分許,3萬3,987元。同上113年2月24日17時48分許,3萬4,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1 陳采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7時40分許,佯為賣家,向告訴人誆稱:販賣二手票卷,需匯款購票金額云云。113年2月24日18時12分許,1萬元。同上113年2月24日18時24分許,1萬元。高雄市○○區○○路00號燕巢鳳山厝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2 徐裕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1時,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6日17時40分、41分許,3萬2,033元、3萬2,033元。 鄒婉君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49分至17時50分許,6萬元、1萬元、4萬8,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燕巢郵局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3 王瑀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5時,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6日17時50分許,3萬2,033元。同上113年2月26日17時54分許,3萬2,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燕巢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4 梁姿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時許,佯為賣家,向告訴人誆稱:販賣二手票卷,需匯款購票金額云云。113年2月26日17時8分、10分許,4萬9,987元、4萬6,103元。 黃昭憲 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11分許,9萬6,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燕巢門市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5 李梓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6日17時16分許,4萬9,099元。同上113年2月26日17時19分許,4萬9,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燕巢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6 王光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4時26分許,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6日20時26分、20時59分、21時3分,2萬9,983元、5,036元、1萬2,803元。 李易蒼 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6日20時31分許,3萬0,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燕巢郵局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3年2月26日21時16分許,1萬8,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燕巢門市47 劉欣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5日17時,向告訴人誆稱: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云云。113年2月25日18時4分、7分、15分,4萬9,988元、4萬9,987元、2萬123元。 郭湘琪 名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2月25日18時14分至18時17分許,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2萬0,005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樹科門市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744號113年度偵字第8605號113年度偵字第8843號113年度偵字第10121號被告王益發(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益發於民國112年12月初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昱旻」、「王志瑋」、「戴俊傑」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車手之工作。王益發與劉昱旻、王志瑋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入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王益發隨即依「 李學林 」指示,於附表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再隨即將款項交予「王志瑋」或「戴俊傑」,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嗣黃沁畇、林佑廷、粘庭嘉、謝承蘭、葉芯綸、陳淑芬、黃碧芬、林亞君、黃鳳箕、羅御緯、 蔡菀娗 、馬正曄、廖玟嵐、蔡亦鎧、曾湘茹、林峻佑、李睿達、蔡亦鎧、王暐翔、楊絨安、許茱厤、朱貴蓉、吳真如、蔡雪茵、呂惠文、郭皇呈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沁畇、林佑廷、粘庭嘉、謝承蘭、葉芯綸、陳淑芬、林亞君、黃鳳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羅御緯、蔡菀娗、馬正曄、廖玟嵐、蔡亦鎧、曾湘茹、林峻佑、李睿達、王暐翔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楊絨安、朱貴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吳真如、蔡雪茵、呂惠文、郭皇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益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依「李學林」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得款,並將提領之款項轉交予「王志瑋」或「戴俊傑」之事實。2提領熱點畫面明細、提領監視器畫面擷圖各1份證明被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詐欺得款之事實。3⒈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⒉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證明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於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行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遭被告提領或轉匯之事實。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編號1至3、6至8、10至17、20至26所示多次
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劉昱旻」、「王志瑋」、「戴俊傑」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6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計有26名被害人,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自承可獲取提領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報酬,則被告實
際獲得之報酬為1萬2,440元(計算式124萬4,000元×1%=1萬2,44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檢察官趙翊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彥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521號被告王益發(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益發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銀行楊楊」、「姚經理諮詢」、「姚Bank」、「楊經理很在行」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王益發擔任取款車手,嗣由該集團之其它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附表所示之人因此而受騙,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王益發則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領取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並依集團成員指示,於提款後在不詳時間、地點,將現金交給年籍不詳之其他集團收水成員,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楊慧瑩、謝旻岑、塗筱君、張素芳、洪藝展、葉錦誠(委託 羅子桓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王益發於警詢之自白。坦承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並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交給詐騙集團指定成員之事實。2告訴人楊慧瑩之指述、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楊慧瑩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告訴人謝旻岑之指述、與詐騙集團成員「楊經理很在行」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謝旻岑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塗筱君之指述、與詐騙集團成員「姚經理諮詢」、「姚Bank」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塗筱君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5告訴人張素芳之指述告訴人張素芳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6洪藝展之指述、與冒充為洪藝展好友之「Rainyu」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洪藝展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7告訴代理人羅子桓之指述、告訴人 葉錦城 與冒充其好友「洪忠平」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葉錦城委託書告訴人葉錦城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所騙,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8165平台提領熱點資料、銀行交易明細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證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到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益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暱稱「銀行楊楊」、「姚經理諮詢」、「姚Bank」、「楊經理很在行」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加重詐欺與洗錢罪,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被告就附表6次詐騙不同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檢察官陳俊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匯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告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款時間匯出帳號匯入帳號提領人提領(轉匯)時間提領(轉匯)金額提領地點提領方式(ATM或臨櫃)1王益發楊慧瑩(提告)於113年1月初,詐欺集團在網路社群軟體投放假投資廣告,而致告訴人之友人陷於錯誤,並依照指示將遭詐款項由告訴人代為匯入指定之帳戶。3萬元113年1月26日17時56分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慧瑩)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6日18時03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正美門市ATM)ATM113年1月26日18時04分許9000元3萬元113年1月26日19時51分許113年1月26日19時57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段0號(美濃區農會ATM)113年1月26日19時57分許1萬元113年1月26日20時50分許1000元高雄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正美門市ATM)2王益發謝旻岑(提告)於113年1月26日,佯以「銀行楊楊」之身分,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要替渠代為申辦貸款,須先行匯款作為服務費云云。1萬8000元113年1月26日18時33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旻岑)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6日18時39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段0號(美濃區農會ATM)ATM113年1月26日18時39分許7000元3王益發塗筱君(提告)於112年12月13日,佯以「姚經理」之身分,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申貸時帳號填寫錯誤,須先匯款修改簽訂之合約云云。2萬元113年1月26日19時13分 許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塗筱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美濃分行ATM)ATM4王益發張素芳(提告)於113年1月26日,佯以「姚bank」之身分,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要替渠代為申辦貸款,須先行匯款作為保證金云云。3000元113年1月26日21時51分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素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6日21時59分許3000元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美濃分行ATM)ATM113年1月26日22時01分許1000元1萬元113年1月27日0時17分許113年1月27日00時25分許5000元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旗山門市ATM)113年1月27日00時26分許4000元5王益發洪藝展(提告)於113年1月26日,佯以告訴人朋友「Rainyu」之身分,透過LINE向告訴人誆稱欲借款3萬元,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照指示將遭詐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1萬5000元113年1月26日23時27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藝展)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6日23時39分許9000元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旗美門市ATM)ATM6王益發葉錦誠(委託羅子恒提告)於113年1月27日,佯以被害人朋友「洪忠平」之身分,透過LINE向被害人誆稱欲借款5萬元,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依照指示將遭詐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5萬元113年1月27日0時37分許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錦誠)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喬築)王益發113年1月27日00時39分許2萬元高雄市○○區○○路00號(旗山區農會ATM)ATM113年1月27日00時40分許2萬元113年1月27日00時40分許1萬元附件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448號被告王益發(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橋頭地方法(地股)審理之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32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益發為清償積欠他人之借款,自民國112年12月初某時起,以每天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報酬之方式,參與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小美金」、使用飛機暱稱「宇智波佐助」、劉昱旻(由警另行偵辦)、李少瑢(另案偵辦中)、 戴竣傑 (由警另行偵辦)、王志瑋(由警另行偵辦)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三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王益發所涉組織犯罪犯行,已另案提起公訴),王益發負責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擔任取款車手一職,王益發並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本案詐欺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後,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朱晏亞等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朱晏亞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附表一帳戶申辦人所涉罪責部分,由警另行偵辦),王益發則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當日,自本案詐欺集團上游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於提領後旋即交予所屬之詐欺集團上游,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王益發則可因此獲取每天6,000之報酬,並以該報酬抵充其借款利息。
二、案經朱晏亞、蔡珮欣、劉欣怡、陳宥銓、何玟蓉、吳俞臻、余念慈、陳采瑄、張秀珍、王瑀笙、徐裕森、李梓豪、梁姿宇、王光馨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益發於警詢、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審理庭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李紹榕 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朱晏亞、蔡珮欣、劉欣怡、陳宥銓、何玟蓉、吳俞臻、余念慈、陳采瑄、張秀珍、王瑀笙、徐裕森、李梓豪、梁姿宇、王光馨、證人即被害人林怡葶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朱晏亞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被害人林怡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蔡珮欣轉帳資料、告訴人劉欣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陳宥銓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何玟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吳俞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余念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陳采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張秀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王瑀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徐裕森轉帳資料、告訴人李梓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梁姿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告訴人王光馨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於113年1月20日至113年3月10日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被告王益發於113年2月1日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113年2月2日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113年2月24日、25日及26日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為真。
二、論罪:
(一)核被告王益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被告如附表二編號編號1至5、編號10、14至15所示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與使用飛機暱稱「小美金」、「宇智波佐助」、劉昱旻、李少瑢、戴竣傑、王志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計有15名被害人,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贓款,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五)又被告自承可獲取每天6,000元報酬,則被告於本案中工作5天,實際獲得之報酬為3萬,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按數人犯一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744、860
5、8843、1012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地股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32號審理中,此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案與該案係一人犯數罪,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相牽連犯罪,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得追加起訴,合併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檢察官梁詠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徐佩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戶名帳戶帳號1 陳嬿任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2鄒婉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3李易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4 黃昭憲台新 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5郭湘琪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6陳宛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金額1朱晏亞(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0日某時許,以「借款需繳納手續費」之手法詐騙朱晏亞,致朱晏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1日13時31分10,000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嬿任113年2月1日13時31分15,005元、10,005元113年2月1日14時34分5,000元113年2月1日14時43分20,005元2蔡珮欣(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1日某時許,以「借款需繳納手續費」之手法詐騙蔡珮欣,致蔡珮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1日13時45分23,000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嬿任113年2月1日13時51分20,005元113年2月1日13時52分20,005元、12,005元113年2月1日14時17分10,000元113年2月1日14時26分10,005元3林怡葶(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日23時57分,以「假借友人名義借款」之手法詐騙林怡葶,致林怡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日0時30,000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嬿任113年2月2日0時3分20,005元、12,005元、605元4陳宥銓(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7時30分,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陳宥銓,致陳宥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4日18時13分50,002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4日18時17分至18時19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9,005元113年2月24日18時14分50,000元5何玟蓉(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8時,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何玟蓉,致何玟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4日18時51分30,000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4日18時55分至18時56分20,005元、10,005元113年2月24日19時1分20,000元113年2月24日19時4分20,005元6吳俞臻(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2日18時33分,以「參加中獎活動中獎,欲領取獎品需配合轉帳」之手法詐騙吳俞臻,致吳俞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5日0時21分9,985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5日0時25分10,005元7張秀珍(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8時許,以「販賣二手冰箱,需匯款購買金額」之手法詐騙張秀珍,致張秀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4日17時33分10,000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4日17時36分32,000元8余念慈(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余念慈,致余念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4日17時44分33,987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4日17時48分34,000元9陳采瑄(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4日17時40分許,以「販賣二手票卷,需匯款購票金額」之手法詐騙陳采瑄,致陳采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4日18時12分10,000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宛君113年2月24日18時24分10,000元10徐裕森(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1時,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徐裕森,致徐裕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40分32,033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鄒婉君113年2月26日17時49分至17時50分60,000元、10,000元、48,000元113年2月26日17時41分32,033元11王瑀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5時,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王瑀笙,致王瑀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50分32,033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鄒婉君113年2月26日17時54分32,000元12梁姿宇(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時許,以「販賣二手票卷,需匯款購票金額」之手法詐騙梁姿宇,致梁姿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8分49,987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昭憲113年2月26日17時11分96,000元113年2月26日17時10分46,103元13李梓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某時許,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李梓豪,致李梓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6日17時16分49,099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昭憲113年2月26日17時19分49,000元14王光馨(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6日14時26分許,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王光馨,致王光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6日20時26分29,983元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易蒼113年2月26日20時31分30,000元113年2月26日20時59分5,036元113年2月26日21時3分18,005元113年2月26日21時3分12,803元15劉欣怡(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5日17時,以「因認證拍賣平臺所綁定金融帳戶出現問題,而需轉帳金額測試所綁定之金融帳戶」之手法詐騙劉欣怡,致劉欣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至右列帳戶。113年2月25日18時4分49,988元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湘琪113年2月25日18時14分至18時17分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13年2月25日18時7分49,987元113年2月25日18時15分20,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