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怡心受刑人許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怡心因受刑人許永慶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足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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