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劉家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59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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