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張瑞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