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29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 曲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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