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8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晉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