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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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智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6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智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含外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湯智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湯智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
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施用毒品部分,雖經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觀察、勒戒,然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說明,不影響被告本案犯行之成立,合先說明。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湯智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湯智豪明知毒品戕害人
體身心健康,猶漠視法令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所為極易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向本院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目前在竹南科學園區上班,日薪約新臺幣2,900元,與前妻生有1女,由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9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99%,總純質淨重20.087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18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足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為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與本案持有犯行無涉,本院毋庸另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檢品編號送驗前淨重(公克)驗餘淨重(公克)鑑定結果1B000000014.957614.9122甲基安非他命2B00000001.69601.6691甲基安非他命3B00000003.63693.6206甲基安非他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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