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陳建梃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 律師
柯淵波 律師被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聲明及答辯均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08年度易字第3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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