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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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暨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暨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暨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暨保全處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
1.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2.提出聲請人聲請協商時檢附之債權人清冊一份。
3.提出聲請人之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各類所得資料、最近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已往收入狀況及其證明。
4.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各類所得資料、最近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已往收入狀況及其證明。
6.提出聲請人在職證明、薪資所得證明等相關文件。
7.請說明與配偶分擔扶養費之情形及分配。
8.提出受扶養義務人 鄭淞元鄭美妤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扣除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應提出證明文件。
10.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明細及證明。
11.提出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協商方案及聲請人提出之協商方案,並說明不接受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方案之原因及證明。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聲請人是否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則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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