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982號原告 林敬發 被告 劉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 康芮 颱風侵臺,基隆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顏培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