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73號債權人 陳俊翔 債務人 陳國娥 債務人秉成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登化 人
一、㈠債務人陳國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秉成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蕭登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