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紘騰(原名林鉦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紘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紘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送監執行,茲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