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劉秀治 ( 鄒劉秀治 )被告 卓英義
范 黃芹鶯 ( 黃憶珊 ) 范秀慧 范勝全 范揚森 范揚祥 張雅雯 呂婷玉 顏火文 莊壁華 陳月娥 許春桂 黃薇庭 陳勝樺 鄭王珠美 王莉鳳 賴泓嘉 周詩偉 溫孝勤 李立強 莊 黃麗卿 張淑美 阮坤智 簡玉娟 簡月玲 張欣榮 張永松 黃禎科 何宗諭 黃鉦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陸佰零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