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劉秀治鄒劉秀治 )被告 卓英義
黃芹鶯黃憶珊范秀慧 范勝全 范揚森 范揚祥 張雅雯 呂婷玉 顏火文 莊壁華 陳月娥 許春桂 黃薇庭 陳勝樺 鄭王珠美 王莉鳳 賴泓嘉 周詩偉 溫孝勤 李立強黃麗卿 張淑美 阮坤智 簡玉娟 簡月玲 張欣榮 張永松 黃禎科 何宗諭 黃鉦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陸佰零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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