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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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01號聲明人 翁世盟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執更丙字第8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翁世盟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復經最後事實審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假釋出監。聲明人嗣於假釋期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法務部乃撤銷假釋,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丙字第837號指揮書(下稱本案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殘刑4年27日。爰依司法院釋字第
796號解釋意旨,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云云。
三、惟查:本案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之裁判,乃聲明人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之判決,再經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79號判決,認聲明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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