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2號
105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峯被告陳宏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十六之論罪科刑欄沒收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瓶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馬達參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十六之論罪科刑欄沒收部分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瓶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之記載,茲因附表編號十六之「竊取之方式與物品」欄內已明確記載被告黃士峯該次所竊取之物品為馬達3個,是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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