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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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4號
聲請人 胡忠 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