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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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4號

聲請人 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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