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明人 陳柔澐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陳柔澐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11月9日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於上開抗告狀之「姓名或名稱」欄另載有「 許瑞恒 」名義,惟「具狀人」及「撰狀人」欄僅有聲明人簽名及捺指印,並無許瑞恒之簽名,爰不將許瑞恒列為本件聲明人之一,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