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4號、100年度執字第7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宥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書、裁定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