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賠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5,988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8,09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