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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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智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