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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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博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
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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