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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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亞糖
林家騫 (即 林錦源 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宜 (即林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柏年 (即林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旭騰 (即林錦源之承受訴訟人)
阮苓苓 (即林錦源、 林盈竹 之承受訴訟人)
林郡傑
林稚晨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梓安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9萬1,64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8萬7,56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