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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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淑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統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100萬元│95年10月20日│├──┼──────┼──────┤│二│80萬元│99年12月12日│├──┼──────┼──────┤│三│8萬元│102年3月16日│├──┼──────┼──────┤│四│8萬元│102年4月16日│├──┼──────┼──────┤│五│8萬元│102年5月16日│├──┼──────┼──────┤│六│8萬元│10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