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蔡瑛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士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6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抵押人蘇士烈(抵押人簽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票據等5項,抵押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上開「保證」係指抵押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5月2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士烈,1分之1。嗣相對人蘇士烈於民國104年5月間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5日撥款1,100萬元,並約定應按照契約方式按月清償予聲請人,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5日即未依約付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960,39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具狀陳報:相對人近期財務吃緊,但已經取得訂單,近期即可收到信用狀,日後定能按期繳息不再拖欠,懇請本院暫緩執行等語,並提出ProformaInvoice影本七紙為證。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信安││0000-0000│3521.21│10000分之7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737│地號:西屯區信│住家用│總面積:161.7│陽台:17.08│全部││││安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層數:28層│26層:161.7││││││福安路55巷3號│層次:26層│││││││26樓之1│││││├─┴──┴───────┴────────┴──────┴─────┴────┤│共用部分:信安段0000-000建號**12,790.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車位編號:B2層1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車位編號:B2層1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