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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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千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千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千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經入監執行,嗣於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千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07年5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3411號函核准假釋(後述名冊誤載為0000000000「0」號函);且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9月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分別有檢察官所提出上開函件、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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