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告辛○○
乙○○庚○○甲○○壬○○戊○○丁○○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陳志勇 律師被告 晏祺 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辛○○、乙○○、庚○○、甲○○、壬○○、戊○○、丁○○、己○○、丙○○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柒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叁元、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辛○○、乙○○、庚○○、甲○○、壬○○、戊○○、丁○○、己○○、丙○○各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新臺幣肆萬元、新臺幣陸萬元、新臺幣柒萬元、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柒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叁元、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主張:原告9人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日期受僱於被告,被告為土方運輸承包商,向訴外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承包交通部國工局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C801標、C802Z標、C804標等相關工程。不料,被告應於民國95年6月12日給付原告95年5月份之薪資,卻未給付,原告始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癸○○因財務週轉不靈而避不見面,且無預警關廠歇業。惟原告9人仍每日至八里施工處上班,並推舉原告辛○○為員工自救會代表,處理被告與業主、承包商相關工程善後事宜,業主嗣於95年7月1日起要求原告9人全面停工。為此,原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17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5年5月、6月之薪資及資遣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工作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清冊、陳情書、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為證,且被告已收受記載上開事實之訴狀影本,本院定於95年11月14日下午3時10分及95年12月19日下午3時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已經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被告既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9人依薪資給付請求權及資遣費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人各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影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曾建中┌─────────────────────────────────────────────────────┐│附表:95年度勞訴字第46號│├─┬───┬──────┬──────┬───┬─────┬─────┬─────┬─────┬─────┤│編│姓名│到職日│離職日│年資│平均工資│資遣費│5月薪資│6月薪資│合計││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辛○○│93年11月1日│95年6月30日│1年8月│110,000元│183,333元│110,000元│110,000元│403,333元│├─┼───┼──────┼──────┼───┼─────┼─────┼─────┼─────┼─────┤│2│乙○○│95年2月24日│同上│5月│47,734元│19,889元│51,818元│50,000元│121,707元│├─┼───┼──────┼──────┼───┼─────┼─────┼─────┼─────┼─────┤│3│庚○○│94年8月10日│同上│11月│59,417元│54,466元│63,750元│55,000元│173,216元│├─┼───┼──────┼──────┼───┼─────┼─────┼─────┼─────┼─────┤│4│丙○○│95年2月24日│同上│5月│27,000元│11,250元│30,000元│30,000元│71,250元│├─┼───┼──────┼──────┼───┼─────┼─────┼─────┼─────┼─────┤│5│甲○○│93年3月5日│同上│2年4月│51,602元│120,405元│51,000元│50,000元│221,405元│├─┼───┼──────┼──────┼───┼─────┼─────┼─────┼─────┼─────┤│6│壬○○│93年3月5日│同上│2年4月│36,587元│85,370元│35,500元│35,500元│156,370元│├─┼───┼──────┼──────┼───┼─────┼─────┼─────┼─────┼─────┤│7│戊○○│93年11月9日│同上│1年8月│46,915元│78,192元│47,871元│40,000元│166,063元│├─┼───┼──────┼──────┼───┼─────┼─────┼─────┼─────┼─────┤│8│丁○○│93年3月5日│同上│2年4月│53,278元│124,315元│54,000元│50,000元│228,315元│├─┼───┼──────┼──────┼───┼─────┼─────┼─────┼─────┼─────┤│9│己○○│94年4月7日│同上│2年3月│51,333元│115,499元│50,000元│50,000元│215,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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