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告 劉志銘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 謝宗融林杏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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