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8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呂明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明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明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業將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事公告之證明(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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