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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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告 楊榮雄 即加安工程行
巷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