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552號聲請人 陳毓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俊 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附表編號1之本票(發票日為未來日,不得請求)。
二、具狀表明附表編號18、19、20之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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