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培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賴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淨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