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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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陳大光 被告 謝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