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蔡京津 被告 蔡宛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1號,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施吟蒨
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