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69號聲請人 戴雨縈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複代理人 鄭濟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丁財 、 何榮子 、 徐振良 間排除侵害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請求駁回調解之聲請,裁定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5月19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