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德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96,127元暨自94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23,873元暨自94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所計算之利息。
緣債務人張德進於92年11月1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20,000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4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德進│暨自94年08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96127││21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德進│暨自94年0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5│││523873││31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