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鄭湀鴗 被告 彭政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3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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