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簡永成
李淑霞 張寶文 陳秋雪 唐士媛 陳立偉 陳盈婷 被告 徐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