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王宋法 (即 王健權 )
王志誠 王志雄 王宗吉 被上訴人 官清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清志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被上訴人占用面積及起訴時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1,023,006元【占用面積193.02㎡×公告現值5300/㎡】,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