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莊曜禎 訴訟代理人 郭宥妍 被告 許俊安
許秀綿
陳科杉 陳金珍
陳美華 林武忠 許王清珠 許勝傑 許銘哲 許國義
許國祥 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張嘉琪 律師被告 黃琦雯
黃靜芳 黃信儒
王進隆
王清香 王進華 王秀女
王秀珠 兼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進隆被告陳 王秀華
連 王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792元(176.42×7,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