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敬雯 即 翁瑞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112年8月30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應提出證物六之在職證明書、110年2月至112年7月薪資證明正本。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者(父親、次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⒍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南市112年度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如否,應詳為說明各項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