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黃詩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詩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詩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