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李富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李富妹因犯賭博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李富妹因犯賭博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2罪(附表編號1、2),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978號、109年度簡字第2033號判決各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5千元,並均諭知易服勞役易之折算標準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1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8千元確定;又因犯賭博罪(附表編號3),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罰金6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
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25日│108年11月27日│109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67、8762號│第625號、109年度偵│第18836號││││緝字第45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78號│109年度簡字第2033號│110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9月24日│110年4月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78號│109年度簡字第2033號│110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109年9月11日│109年11月4日│110年5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高雄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180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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